同一判決時間,同一文號的兩份民事判決書。 陶拴科 攝
  中新網烏魯木齊1月21日電 (記者 陶拴科)同一案件,同一判決時間,同一文號的兩份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迥異,原告認為這是一份被嘲弄製造“鴛鴦判決結果”。而法院則認為,前者是草稿,是裝訂時出現不慎,後面的判決才是最終判決結果。
  兩份判決書分別為“A判決書和B判決書”前幾頁內容幾乎一致,但最後一頁,特別是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兩份判決書相隔3年多,都蓋有人民法院的院印。
  2000年原告趙金祥與新疆正太實業有限公司(後改名振泰汽車配件公司)簽訂了5年承包合同,承包運營期間,趙金祥先後以借款形式給振泰公司註入資金179萬餘元。合同履行至2003年,原振泰公司要求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後,趙金祥因多次索要這筆欠款,而振泰公司以各種理由不還,此後趙金祥以振泰公司欠其本息共計180多萬元為由,將振泰公司告上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烏魯木齊市中院指定達阪城區法院審理此案。
  2006年趙金祥因欠款糾紛與振泰公司通過法律解決兩者之間矛盾,直到2009年他收到達阪城人民法院一份長達18頁的詳細判決書,結果是駁回原告趙金祥的全部訴訟請求和振泰公司的反訴請求。因不服審判結果趙金祥提出申訴,在申訴審查期間,其律師調閱卷宗時卻意外發現了三年前另外一份“勝訴”判決書。
  2014年1月下旬,趙金祥手拿兩份判決書(其中2006年6月的是一份複印件)給記者解釋:“從2005年到現在這場官司已經是第8個年頭了,以前我都沒心思打了,可是想來想去還是希望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這個問題。”
  “發現這份判決書是在2013年5月下旬,是律師在調原始卷宗時無意間發現的,時間為2006年6月19日的蓋有達阪城區人民法院院章的‘勝訴判決書’,著實嚇了一跳,怎麼還有一份勝訴判決書,這太蹊蹺了!”趙金祥說。
  2006年這份判決書上卻是寫著,被告振泰公司應該付給原告趙金祥1593860.71元,應與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全部付清,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1月21日烏魯木齊達阪城區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於志軍對於出現前後兩種“判決書”回應稱:一份最終判決書的形成往往伴隨一稿,二稿或討論稿等多個文稿。這份勝訴“判決書”從性質上講只是一份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文稿,而且最終判決結果與當初文稿結果相反也屬正常情況。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文書只有向當事人正式送達後才產生法律效力(2006年6月19日的文稿僅此一份,也沒有向當事人送達),因而2009年8月送達的判決書才是此案的最終判決結果。
  於志軍還解釋:“當時案件較多,書記員歸檔時不慎將2006年的草稿當成判決書正本蓋章後裝訂入捲,這是工作失誤造成的,對此我們認真總結工作教訓,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困惑和疑慮。為此我院設立了案件質量評查機構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對於歸檔案件進行仔細審核和檢查,避免出現類似錯誤。”關於是否存在有意未把那份勝訴“判決書”送達的可能時,於志軍回答:“雖然存在工作失誤,但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敗訴一方存在疑問、不滿或心裡想不通,可以理解。但法院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判決結果以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結果為準,判決書也只有向當事人正式送達後才產生法律效力”。
  對此事趙金祥很迷茫,他認為這件事是因為資產負債表造成的兩種不同結果,自己投入的成本為什麼收不回來,為此記者多次尋訪此案中的被告振泰公司法人王某未果,因此無從聽取另一方的說法。(完)  (原標題:烏魯木齊一案件兩份判決書 法院:系裝訂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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