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由此,我國刑法規定的68條死刑罪名降為55條。
  修改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0月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如果草案通過,我國刑法規定的55條死刑罪名將降為46條。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這次不全是
  非暴力犯罪
  “與刑法修正案(八)相比,這次擬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已經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這表明,今後我國在繼續減少死刑時,除了將重點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領域,對一些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慮取消死刑。”
  劉仁文
  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會理事、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成都商報記者專訪了長期推動死刑改革的中國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教授。
  9條罪名 何時“入”的死刑
  成都商報: 此次擬廢除的9個罪名的死刑,分別是何時“入”死刑的?為什麼時至今日可以廢除死刑了?
  劉仁文:集資詐騙罪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採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本罪定為集資詐騙罪。其中,第192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類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只做了簡單規定:違反海關法規,進行走私,情節嚴重的,除按照海關法規沒收走私物品並且可以罰款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在1997年刑法中,全面規定了走私類罪的具體類別,並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賣淫類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也只做了簡單規定:強迫婦女賣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規定組織賣淫罪。1997年刑法,規定了“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類罪,詳細進行了規定,其中,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只要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為何取消 實踐中很少適用
  成都商報: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我國刑法開始減少死刑,您認為死刑減少的背景是什麼?
  劉仁文:這次之所以敢在取消死刑罪名上繼續邁出較大的步伐,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所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
  成都商報:1979年刑法一共是68個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13個,此次擬廢除9個,為什麼這次廢除的是上述9個罪名,而不是其他的罪名?
  劉仁文: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都是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的。這說明瞭立法削減死刑與司法控制死刑的良性互動關係。一個死刑罪名,只有首先通過司法控制,在實踐中很少適用死刑,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發現此類犯罪並沒有出現上升的趨勢,最後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資詐騙罪,在前幾年吳英案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後,因此罪被判處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後,我們要想繼續減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須首先立足司法實踐,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條款逐漸成為“死亡條款”。
  成都商報:與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此次擬取消的死刑規定有什麼新的特點?
  劉仁文:與刑法修正案(八)相比,這次擬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已經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這表明,今後我國在繼續減少死刑時,除了將重點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領域,對一些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慮取消死刑。這次擬取消死刑的罪名中還有兩個軍職罪,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這給我們一個重要啟示,那就是在考慮減少死刑時,不要人為地設禁區,即使刑法中的一些敏感章節像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也要納入死刑改革的研究視野。
  提高門檻 死緩判死刑增前提
  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此款規定被認為存在懲罰過重的問題。對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成都商報:此次除了取消了死刑罪名,還提高了死緩罪刑的門檻,您認為是基於什麼考慮?
  劉仁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過去規定只要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故意犯罪的就要執行死刑,這次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執行死刑。這個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試想,一個死緩犯,如果僅僅因為牢頭獄霸欺負他而還手致對方輕傷,就要因這種故意犯罪去執行死刑,公平嗎?死刑改革是一個從總則到分則的系統工程,這次總則只修改了這一處,之前學界的一些建言,如設立死刑犯的申請赦免制度,廢除死刑執行的槍決、統一用註射,將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新生兒母親和精神障礙者以及將在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適用死刑的對象等,尚沒有反映到立法中。
  經濟犯罪
  慎用死刑是大勢
  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並論。“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惡性越高懲罰越重,這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進步。”
  擬取消的9條死刑罪名
  走私武器、彈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成都商報:目前金融、走私、假幣類犯罪都比較猖獗,您認為廢除死刑,會不會縱容犯罪?
  劉仁文:對這個問題,李適時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在作修法說明時講得很好:取消死刑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何況,像武裝掩護走私、強迫賣淫、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等,真有情節極其嚴重的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還可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判處死刑。
  “這次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多屬於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於這類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
  近年來,一些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其中,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後到2012年5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對吳英作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案件一度引發輿論廣泛關註。
  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並論。“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惡性越高懲罰越重,這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並非罪行設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預防犯罪,而是應做到罪刑相當。”
  針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齊林看來,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幾個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屬於非暴力性經濟犯罪,而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則屬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這兩類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強迫賣淫過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傷的,可以採取法律適用上的應變,以強姦罪論處。
  從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152份死刑覆核裁定書。從中可以發現,現有55個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少數罪名上。此次擬削減的9項死刑罪名,近年來在司法審判中已經很少用到。
  死刑罪名減少
  折射社會變遷
  反革命罪
  1979年刑法共用15個條文設置了28種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達15種,而對經濟犯罪的死刑規定基本是空白。
  投機倒把罪
  1982年頒佈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後,陸續規定了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可以判處死刑。
  1983年嚴打時,因犯罪形勢非常嚴峻,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覆核權下放到各個高級法院。
  非暴力危害社會
  1997年刑法修訂前,在20多個補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設了50餘種死罪,從而使死刑罪名達到近80個之多,死刑擴大適用到許多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收回死刑核准權
  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權, 在中國死刑改革的歷史上,都是標誌性的亮點。因為正是2007年收回死刑的核准權,中國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從此大幅度地下降。
  取消13條死刑罪名
  201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從立法上取消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13項死刑罪名中,9項屬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5個條文設置的死罪;1項屬於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條文設置的死罪;3項屬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個條文設置的死罪。
  擬取消9條死刑罪名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擬取消的9條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我國現有刑法規定的55條死刑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
  {1} 背叛國家罪
  {2} 分裂國家罪
  {3} 武裝叛亂、暴亂罪
  {4} 投敵叛變罪
  {5} 間諜罪
  {6} 為境外刺探、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情報罪
  {7} 資敵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8} 放火罪
  {9} 決水罪
  {10} 爆炸罪
  {11} 投放危險物質罪
  {12}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破壞交通工具罪
  {14} 破壞交通設施罪
  {15} 破壞電力設備罪
  {16}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7} 劫持航空器罪
  {18}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19}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21}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2} 生產、銷售假藥罪
  {23}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 走私武器、彈葯罪(擬取消)
  {25} 走私核材料罪(擬取消)
  {26} 走私假幣罪(擬取消)
  {27} 偽造貨幣罪(擬取消)
  {28} 集資詐騙罪(擬取消)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 故意殺人罪
  {30} 故意傷害罪
  {31} 強姦罪
  {32} 綁架罪
  {33} 拐賣婦女、兒童罪
  侵犯財產罪
  {34} 搶劫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5} 暴動越獄罪
  {36} 聚眾持械劫獄罪
  {37}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8} 組織賣淫罪(擬取消)
  {39} 強迫賣淫罪(擬取消)
  危害國防利益罪
  {40} 破壞武器設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貪污賄賂罪
  {42} 貪污罪
  {43} 受賄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44} 戰時違抗命令罪
  {45} 隱瞞、謊報軍情罪
  {46} 拒傳、假傳軍令罪
  {47} 投降罪
  {48} 戰時臨陣脫逃罪
  {49}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擬取消)
  {50} 軍人叛逃罪
  {51} 為境外刺探、竊取、收買、非法提供軍情秘密、情報罪
  {52} 戰時造謠惑眾罪(擬取消)
  {53}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54}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55}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原標題:55-9≠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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